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伤情,交通鉴定鉴定需要持相关材料当地公安机关的事故司法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决定是交通鉴定鉴定否受理,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事故司法伤情
一、交通鉴定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伤情怎么鉴定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伤情的事故司法伤情鉴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委托鉴定:委托单位办案人需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及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交通鉴定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受理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的事故司法伤情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交通鉴定鉴定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事故司法伤情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交通鉴定鉴定决定。
3.首次鉴定:受理决定做出后,事故司法伤情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交通鉴定鉴定并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事故司法伤情各种材料。
(1)进行法医学检查、交通鉴定鉴定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并备份存档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
(2)根据伤情复杂程度,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4.补充鉴定:若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
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若对首次或补充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相应“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伤情鉴定需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在线提醒您,进行伤情鉴定时,当事人需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1.需持有“伤情鉴定委托书”,该委托书由委托单位出具,是启动鉴定程序的重要文件。
2.应提供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摘要、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这些材料是鉴定机构进行伤情评估的重要依据。
在准备材料时,当事人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鉴定机构能够准确评估伤情并作出公正结论。
